(2017)苏0114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平与被告南京禄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平,南京禄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26号原告:刘喜平,1986年11月24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禄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82967P,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无机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李穗湘。原告刘喜平与被告南京禄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刘喜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平撤回对被告南京禄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