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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柳利成与杨正国、王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利成,杨正国,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88号申请人柳利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正国,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丽,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柳利成与被申请人杨正国、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杨正国、王丽的银行存款和拆迁款共计1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杨正国指定汇入杨霞在中国建设银行经开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拆迁款1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