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发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发国,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租住新疆昌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发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阳、被告人熊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熊发国酒后无证驾驶×××号白色比亚迪牌轿车,沿昌吉市阿苇滩机场道路行驶至二六工电厂路段,倒车时将车辆驶入路基下,后被检查站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熊发国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8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昌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昌吉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表、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证人张某的证言、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发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发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发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发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