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韩鹏与吴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吴常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828号原告:韩鹏,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韩春渝,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吴常念,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与被告吴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鹏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