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韩鹏与吴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吴常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828号原告:韩鹏,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韩春渝,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被告:吴常念,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与被告吴常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鹏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