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李世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新,韩蕾,魏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100号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4166M。法定代表人:罗江左,该司总经理。原告: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1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299764。法定代表人:张伟金,该司总经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新,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韩蕾,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魏忠,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新、韩蕾、魏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为97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