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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邹志兵与肖新良离婚纠纷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兵,肖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应每年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支付抚养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某某的以下银行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33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3300元、账户为××××××内的存款33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3300元;在招商银行账户为××××××内的存款3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慧成人民陪审员  肖珍常人民陪审员  肖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