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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甘肃黄河桥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永登交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甘肃黄河桥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永登交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2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出生,永登县武胜驿镇居民,住该区。被告:甘肃黄河桥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登交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肃黄河桥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永登交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睿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