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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严萍、何晓明与王登宇、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萍,何晓明,王登宇,刘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58号申请人:严萍,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何晓明,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王登宇(曾用名:毛清莲),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刘健,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担保人:何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严萍、何晓明与被告王登宇、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严萍、何晓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登宇、刘健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何波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大面龙城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档案保管号22××86)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严萍、何晓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登宇、刘健价值为1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案外人何波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大面龙城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档案保管号22××86)的房屋予以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严萍、何晓明负担。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