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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少敏、李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敏,李金东,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宋少敏,女,汉族,1957年3月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金东,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春艳,女,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宋少敏与李金东、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东、刘春艳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金东、刘春艳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薇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