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俊先与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先,郭晓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94号原告:郭俊先,男,194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贞,女,194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晓燕,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郭俊先与被告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俊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