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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俊先与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先,郭晓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94号原告:郭俊先,男,194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贞,女,194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晓燕,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郭俊先与被告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俊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