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林祥与李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祥,李智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3180号原告:叶林祥,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李智慧,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祥与被告李智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叶林祥负担。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