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乐山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552号之一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片区。法定代表人:刘桂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51号。法定代表人:杨彦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邮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整车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正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