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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飞、芮晶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刑初66号公诉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飞,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2010年1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唐海,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芮晶晶,外号二子,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2017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巍巍,外号老五,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文,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及张飞辩护人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姚某因对高某家���牌室不满,遂喊了骆某和被告人张飞商量砸高某家棋牌室之事。2015年9月2日晚,姚某通过张飞邀集骆某,骆某邀集邢某、陶某2,邢某邀集被告人芮晶晶、徐巍巍、杨文以及姜从磊赶到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联群村高某家棋牌室内砸麻将机。当晚,由张飞提供鸭舌帽、口罩、钢管等作案工具,骆某现场指挥,邢某、芮晶晶、徐巍巍、杨文、姜某2持械将该棋牌室内四台麻将机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麻将机价值2450元。检察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均系自首。被告人杨文如实供述。被告人张飞系累犯。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系从犯。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予以判处。被告人张飞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飞从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不构成累犯。被告人芮晶晶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徐巍巍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文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姚某(已判决)因对高某家棋牌室不满,遂喊了骆某和被告人张飞商量砸高某家棋牌室之事。2015年9月2日晚,姚某通过张飞邀集骆某(已判决),骆某邀集邢某(已判决)、陶某2(另处),由邢某邀集被告人芮晶晶、徐巍巍、杨文以及姜从磊(已判决)赶到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联群村高某家棋牌室内砸麻将机。当晚,由���飞提供鸭舌帽、口罩、钢管等作案工具,骆某现场指挥,邢某、芮晶晶、徐巍巍、杨文、姜某2持械将该棋牌室内四台麻将机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的麻将机价值2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高某陈述,证人蔡某、柴某、陶某1、姜某1、范某、刘某、孙某、付某、潘某、姚某、骆某、邢某、陶某2证言,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飞、芮晶晶、徐巍巍、杨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晶晶、杨文在案件侦办期间向侦办人员提供吸毒人员线索,抓获吸毒三名,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飞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他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徐巍巍、杨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飞的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芮晶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芮晶晶的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三、被告人徐巍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新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雯雯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