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建军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军,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溧阳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3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建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苏04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4)溧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徐建军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同时以被告人徐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徐建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军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12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徐建军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建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建军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安民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