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顾建鹏、王宝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董凤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建鹏,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河东区。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益红,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宝泉,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贵,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玉华,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金锁,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东丽区。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董凤岐,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楠楠,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睿,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董凤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强、耿一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建鹏与辩护人赵益红,被告人王宝泉与辩护人宫美玲,被告人张贵与辩护人刘玉华,被告人张金锁、被告人董凤岐与辩护人李楠楠、朱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预谋共同盗窃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精选厂磁选车间内的磁选铁,由被告人顾建鹏负责联系销赃,被告人张贵负责提供车辆和储存地点,被告人王宝泉负责联系装车人员。随后被告人王宝泉将预谋盗窃的事实告知被告人张金锁,并让其负责装车。2016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宝泉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金锁后,张金锁以给好处为名要求被告人董凤岐帮忙装车。被告人张贵安排司机分别驾驶津A×××××、津A×××××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入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精选厂磁选车间内,由被告人张金锁单独用铲车给津A×××××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磁选铁55.28吨,伙同被告人董凤岐给津A×××××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磁选铁63.18吨。后被盗磁选铁被运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庄被告人张贵的仓库内藏匿。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采取同样的手段,使用津A×××××号自卸货车再次盗窃磁选铁63.92吨,运到被告人张贵的仓库内藏匿。被告人顾建鹏、张贵将两次盗窃的磁选铁共计182.48吨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磁选铁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8393.6元。其中,被告人董凤岐参与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20217.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贵、张金锁、董凤岐、顾建鹏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缴。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王宝泉、张贵、张金锁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顾建鹏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董凤岐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董凤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何某、刘某、王某、李某、张某2、张某3、梁某、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称重磅单,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五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顾建鹏、张金锁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董凤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建鹏、王宝泉、张贵、张金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均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被告人董凤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建鹏、张金锁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建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宝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金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董凤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津A×××××、津A×××××号重型自卸货车两辆,予以没收,赃款58400元发还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及赃款人民币55000元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刑侦七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宝芳人民陪审员  孙淑金人民陪审员  杨永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祎书 记 员  武 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