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XX与张学军、刘修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张学军,刘修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56号原告:谭XX,男,生于1966年9月3日,土家族,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张学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刘修翠,女,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张学军、刘修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XX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7元,减半收取5633.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