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俊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亮,韩俊利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27号自诉人陈治亮,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韩俊利,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韩俊利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韩俊利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陈治亮以被告人韩俊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韩俊利归还自诉人借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俊利拒不支付法院生效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俊利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治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治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