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骆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07号原告骆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闫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