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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骆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07号原告骆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闫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