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红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红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835号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李渔路以北、东市街以东金华万达广场7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马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春,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金红枝,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红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艺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