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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高干、韩艳梅等与韩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干,韩艳梅,韩小超,韩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94号原告:韩高干,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韩艳梅,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小超,男,35岁左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西民,男,60岁左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高干、韩艳梅与被告韩小超、韩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