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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科诺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科诺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座20层。法定代表人:王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毓,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科诺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座854室。法定代表人:王景勤,执行董事兼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诺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津仲裁字第05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科诺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055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朝晖审 判 员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