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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幺兰与罗加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幺兰,罗加荣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49号原告:陈幺兰,女,1978年6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罗加荣,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彝族,住织金县。原告陈幺兰与被告罗加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幺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幺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幺兰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