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幺兰与罗加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幺兰,罗加荣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49号原告:陈幺兰,女,1978年6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罗加荣,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彝族,住织金县。原告陈幺兰与被告罗加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幺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幺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幺兰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