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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14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蓝坊镇。法定代表人:梁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杰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