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庆松诉木天鹏、高天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松,木天鹏,高天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704号原告李庆松,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委托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木天鹏,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天稳,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庆松诉被告木天鹏、高天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庆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李庆松负担,余额1319.5元退还原告李庆松。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