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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诉被告周家旭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周家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法定代表人:赵喜库,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旭,男,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诉被告周家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宏晶审 判 员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瑛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