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宏钧、陆建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宏钧,陆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3-3号申请执行人:殷宏钧,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陆建良,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34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陆建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北星大道二段877号1栋单元3楼047号商铺(合同备案号:223119)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陆胜风(公民身份号码:)、严滨燕(公民身份号码:)以556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建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北星大道二段877号1栋单元3楼047号商铺(合同备案号:223119)归买受人陆胜风、严滨燕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胜风、严滨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陆胜风、严滨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