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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闫桂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265号原告:王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闫桂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蓝水湾小区**栋188-5。法定代表人:祝向前,经理。被告: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原告王淑芝与被告闫桂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淑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淑芝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