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惠周杨与被告王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周杨,王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84号原告:惠周杨,男,汉族。被告:王东祥,男,汉族。原告惠周杨与被告王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惠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000元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被告王东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东祥的住址不详,在本院向被告王东祥送达应诉等文书并未找到被告王东祥,同时原告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周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