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改侠与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改侠,李稳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81号原告:包改侠,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稳柱,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改侠与被告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改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改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