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尹德胜与刘奇、施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胜,刘奇,施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2民初1153号原告:尹德胜,男,汉族。被告:刘奇,男,汉族。被告:施小婷,女,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奇自愿在2017年8月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施小婷自愿在2017年8月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洪椿书 记 员 杨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