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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尹德胜与刘奇、施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胜,刘奇,施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2民初1153号原告:尹德胜,男,汉族。被告:刘奇,男,汉族。被告:施小婷,女,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奇自愿在2017年8月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施小婷自愿在2017年8月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承担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洪椿书 记 员  杨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