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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樊保安与周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保安,周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樊保安,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城内。被执行人周振斌,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刘塔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振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斌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樊保安的借款16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2.5元。但被执行人周振斌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樊保安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