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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虎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屹,陈子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杨虎屹,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陈子奇,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叮叮当当软件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杨虎屹与陈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2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子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虎屹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虎屹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杨虎屹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陈子奇名下无房产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三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陈子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虎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