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秀红与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红,牛立峰,李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561号原告冯秀红,女,40岁,1976年10月24日,蒙古族。被告牛立峰,男,23岁,1993年8月30日,汉族。被告李晓静,女,23岁,1994年1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红与被告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