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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文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兵,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湖州市吴兴区。2010年8月20日因赌博被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0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根、代理检察员李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高文兵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区太湖路188号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数值达114mg/100ml。当日零时38分许,被告人高文兵在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高文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文兵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湖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曹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高文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文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文兵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文兵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文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文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婷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