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唐儒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892号罪犯唐儒平,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儒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儒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唐儒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儒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唐儒平赃款50万元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儒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鉴于其在未被判处退赃的情况下;在服刑考核期间积极主动退清了赃款50万元,虽然其所犯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本院对其减刑幅度综合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儒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