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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27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执行款60000元,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