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佳星、焦富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星,焦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佳星,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富刚,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佳星与被执行人焦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佳星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2017)冀1028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焦富刚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焦富刚之妻为吴孝玲(身份号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50%应属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可以予以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焦富刚、吴孝玲的银行存款4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