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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治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治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053号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治容,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治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