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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760号之一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三路18号三层J区之一。法定代表人:张芳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青,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祥农。法定代表人:蔡亚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朱小菁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