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占龙与方虎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龙,方虎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745号原告:方占龙,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方虎动,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方占龙与被告方虎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虎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占龙撤回对被告方虎动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方占龙负担。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