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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来友与李书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友,李书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48号原告宋来友,男,1957年8月30日生,住东丰县。被告李书伟,男,汉族,职员,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来友与被告李书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来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来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已付),由原告宋来友负担。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