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汤爱平、方朝辉社会抚养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朝辉,汤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园艺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方朝辉,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汤爱平,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方朝辉、汤爱平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6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3个孩子,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6年12月14日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方朝辉、汤爱平共同征收44340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4日送达了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方朝辉、汤爱平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0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830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