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生明与冉江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生明,冉江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5民初597号原告:卢生明,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冉江培,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卢生明与被告冉江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江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我运费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我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洛龙镇××××村的烟基工程工地上拉运混凝土,但是被告未能全部付清我的运费,便于2015年5月28日在道真县交通局出具一张欠款金额为18000元的欠条,此后,便再也联系不到被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冉江培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生明在被告冉江培承包的烟基工程工地上拉运混凝土,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8000元未支付,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原告经催收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冉江培尚欠原告卢生明运费18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江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卢生明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冉江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青松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