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XX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岭东区人民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岭东区青山。法定代表人范松玲,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黑龙XX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主动支付了工资款1100000.00元,尚欠工资959135.00元。行政复议期满后,被执行人未给付剩余工资,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东人社监理字[2016]00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双东人社罚字[2016]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双东人社监理字[2016]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双东人社罚字[2016]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功弟审判员 曹凤波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