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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少伟与刘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少伟,刘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892号原告惠少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人。被告刘洛,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少伟与被告刘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少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私下协商,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元,由被告刘洛负担。审判员  杨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