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向正学 安先玉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正学,安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向正学,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花德村朵二下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708082072。被执行人安先玉(曾用名安国太),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花德村三合上组,现在六盘水市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04115437。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黔02民终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正学申请执行安先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先玉正服刑于六盘水市监狱,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民终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