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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双良与曾小明、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良,曾小明,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470号原告:张双良,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曾小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汽车站东侧。原告张双良与被告曾小明、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双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良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双良负担。审 判 长  王毅辉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人民陪审员  曾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