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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纪宏与黄瑞旗、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纪宏,黄瑞旗,贾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纪宏,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西安市临潼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旗,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振山,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西安市临潼区人。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纪宏因与被上诉人黄瑞旗、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马纪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纪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马纪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涛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