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纪宏与黄瑞旗、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纪宏,黄瑞旗,贾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纪宏,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西安市临潼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旗,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振山,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西安市临潼区人。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纪宏因与被上诉人黄瑞旗、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马纪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纪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马纪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涛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