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306号原告杨某。被告段某1。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段某2和段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原告杨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后被告对家人和孩子不管不顾,有赌博的现象。原告多次相劝被告都无动于衷,早已承担不起家里的经济条件,我们为此经常吵架、打架,他对孩子不负责任,没有支付孩子和老人的抚养费,还屡次向原告要钱,原告反抗就会得到被告的暴力后果。同时我们夫妻之间没有信任感,他经常打电话到我打工的地方骚扰我,造成我不能正常工作。原告于2016年4月起诉离婚,经家人做工作后原告同意撤诉,但被告依旧改不了恶习,他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在变本加厉还打人。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段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动手打她是这样的,作为一个男人,我不会先打她,这是肯定的。她当时拿个刀要戳我,我就捉着她的手,她就要咬我,我才打了她一耳光。我不是对她不信任,是她出尔反尔,其实十几年了我一直对她很信任,对伢我肯定是爱的,也不能说没有尽到义务,也不能说尽到了义务。上一次起诉离婚说我买彩票、打牌,我现在再没有买彩票了,今年再进都没有进彩票点,牌也没打什么,上班也没有时间打,我还是在改。我不想离婚,我肯定要作出改变,改变要给我机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于1996年经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段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段某3。婚后双方常年在武汉打工,并租房居住。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后因杨某对段某1经常抹牌和对家庭及子女没有尽到义务而逐渐产生不满,同时段某1对杨某缺乏信任感,经常在工作时间给杨某发电话、短信,致使杨某不堪其扰,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闹。目前双方各自租房居住,长女段某2随杨某一起生活,次女段某3随杨某的母亲在黄陂居住生活。2017年5月11日杨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段某1离婚。审理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在家庭经济等问题上缺乏沟通,同时段某1在生活中对杨某缺乏基本的信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能共同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没有做到及时沟通。双方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应多考虑到相互间的感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原、被告间应妥善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应加强交流,坦诚相待,调整好心态,应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增强家庭责任感,真正做到互相尊重。双方的两个女儿正处在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时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