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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王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02行初60号原告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收费站片区。法定代表人潘元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希良,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滨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叶震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益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颜赣辉,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饶,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浩,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王建花,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西省欧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建花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欧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文凯审 判 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